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发《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招生录取的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三条 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一)学生学籍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籍有效性的确认。凡我校在校学生每学期都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逾期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由学院上报学校作退学处理。
(五)学生应及时登录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以下称“学校系统”)核实个人信息和查阅自己报到注册信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www.chsi.com.cn)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六)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向学院申请,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妥,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从开学之日起)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暂缓注册:
1.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校和报到注册,提前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者;
2.未缴清学费但已办妥缓交手续者;
3.助学贷款或资助手续未办妥者;
4.有其他正当理由者。
(八)暂缓注册学生属无学籍人员,不能享受已注册学生相关待遇。
未注册学生无资格选课、查看课表、评教、考试、查看成绩、参加实习和论文答辩。
(九)暂缓注册学生在暂缓注册期满前要按相关规定完成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满仍无法办理注册手续者,符合休学的,由本人申请办理休学,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暂缓注册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其在暂缓期间不能享受的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但不能追溯未正式注册以前的损失。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一)学院按学校要求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复查和复学学生的审查等相关工作,以保证注册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我校指定医院为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绵阳市人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应组织学生按时注册,对于不能按期注册,但达到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条件的学生,要督促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三)按时在“学校系统”中对完成注册手续学生进行注册,对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予以标注,并做好统计。对以下两种情况的未注册学生及时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按学籍管理规定作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
1.未注册也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于每学期第三周进行处理。
2.暂缓注册期满仍未注册的学生,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一)每学期第四周,学校对全校学生注册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二)学校根据“学校系统”的注册情况,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对学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已注册学生直接电子注册;凡办理有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三个月的暂缓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予注册;暂缓注册学生注册后,予以电子注册。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在学信网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学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
(四)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学生离校后学信网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作为学籍档案保存。
(六)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均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证书注册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七)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八)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九)学历证书发证日期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延长学习年限学生课程修读合格,通过毕业审核达到毕业条件,其毕业日期为毕业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日期,且与学历注册日期一致。
第六条 学生信息更正要求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审核确认后向省教育厅申请更改,学信网同步更改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能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在校学生的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均需向学校申请办理学生信息更正手续,受理部门为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在校学生的政治面貌更正,共青团员由学校团委受理,党员由学校组织部受理。
(一)在校生信息更正办理流程
1.填写《在校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2.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合法性证明材料。
3.按流程由学院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审核。
4.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更正。
(二)在校生信息更正准备材料
1.《在校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一份
2.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派出所)(一式两份)
3.户籍证明(派出所)或户口簿复印件(上面需有曾用名一栏)(一式两份)
4.公民身份号码更正告知函(仅改身份证号者必须提供)(派出所)(一式两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6.修改民族,还需要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七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包括上课、实验、教育实习、野外实习)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一律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请假分为三大类别:病假、事假(须注明充分事由)和学业相关(包括国内外交流访问、参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不能参加规定的活动请假。
第九条 学生请假需提前申请并签订请假期间安全承诺书,经审批后汇总培养学院辅导员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请假审批要求
(一)报到注册阶段,请假两周以内者,须由培养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学校备案。
(二)课程学习阶段和论文撰写阶段,1天以上3天以下,由导师批准;3天以上7天以下须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
(三)因公事派遣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要求
(一)学生请病假须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每学期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连续超过1个月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二)研究生因公事派遣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公事证明(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函件证明或相关会议活动的通知等)。
(三)学校不受理在正常学习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学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成行。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原批准人销假。如需续假,本人在请假期满前须来电来函向导师或培养学院说明理由,并明确续假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请病假需续假者,需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其超过时间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
(五)报到注册阶段,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六)课程学习阶段或论文撰写阶段,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者、续假未获批准者、返校但未销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按月统计学生未假离校等情况,按要求做好登记,达到学校处分要求的,按规定申报进行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四条 课程开设与管理
(一)在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院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学生个人培养计划。学生课程的学习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确须变动的须经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备案。
(二)学院应认真遴选合格的教师担任课程教学工作。
(三)学院负责专业的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教学安排。
(四)原则上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参加校外教学活动或学术会议;二、三年级学生需到校外进行教学活动者,要对课程学习及论文工作做好安排。
第十五条 学分及绩点
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指标,以是否取得毕业最低学分作为可否毕业的标准,以学分绩点作为评优、评奖、学位授予的标准。
(一)百分制及等级制的绩点折算方式如下:
90—100分(或等级为优)折合为4.0绩点;
80—89分(或等级为良)折合为3.0~3.9绩点;
70—79分(或等级为中)折合为2.0~2.9绩点;
60—69分(或等级为及格)折合为1.0~1.9绩点;
60分以下(或等级为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绩点的小数位与成绩的个位数相对应,例如,课程成绩为79分,则绩点为2.9;成绩为60分,则绩点为1.0,依此类推。
(二)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六条 课程修读管理
学生课程修读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进行修读。学生课程修读分为初修、补考、重修、补修、提前修读、课程认定及免修等方式。学生修读课程须通过选课取得修读资格。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20%,课程作业缺交量累计超过规定的1/3,课程作业不合格量达1/2以上者,修读学校购买网络课程时经平台确认“刷课”行为的,无资格参加该课程的成绩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经学校、学院批准并备案的免听课学生除外)。
(一)初修
学生第一次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初修课程成绩的获取方式标注“初修”。
(二)补考
初修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缓考学生;期末未考核且有考核资格的初修学生。补考课程的成绩获取方式标注为“补考”。
(三)重修
学生课程初修不合格(含因违纪作弊、旷考等取消初修成绩)或补考不合格的再次修读该课程。重修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并按时缴纳修读学费,逾期不予办理。未办理选课缴费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考核。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只能选择再次重修,不能选择补考。重修课程成绩的获取方式标注“重修”。
(四)补修
学籍异动学生因学籍异动导致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所进行的修读。补修学生取得学习资格后,按照当学期课程安排进行选课,并缴纳修读学费(因办理保留学籍而退选课进行补修的课程除外),逾期不予办理,未办理选课缴费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考核。补修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仍需补考或重修。补修课程成绩的获取方式标注“初修”
(五)提前修读
提前修读学生应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取得提前修读资格。提前修读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仍需补考或重修。提前修读课程成绩的获取方式标注“初修”。
(六)课程认定及免修
部分学习成绩优秀或有特长者,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自学或其它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的成绩达80分(含)以上者,报学校审定后,可准予免修。免修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获取方式标注“初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管理
(一)考核目的
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课程,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习成绩,了解教学效果,研究改进教学工作。
(二)考核办法
培养方案开设的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一律为考试,选修课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三年中考试课程一般不得少于六门。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或口试兼笔试。笔试可以开卷或闭卷(笔试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分钟)。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大纲确定。
采取口试方式进行考核时,须组成口试考核小组(由二名及以上教师组成),要有题单、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考试时要有记录,考试后要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开卷笔试包括课堂开卷和课外开卷两种方式。课堂开卷考试要指定地点,限定时间,并有监考人,在规定时间内当场交卷。课外开卷考试一般为写读书心得或综合报告,要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并在限定时间内独立完成。
(三)命题
考核内容难度适中,梯度适当,无政治性、科学性、知识性错误,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以利鉴别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水平,考前不指定考试重点和范围。
所有课程,均需应按同一要求提供A、B两套试题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其中,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唯一”;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答案,提供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明确列出答题要点和关键采分点,不得以“略”等模糊字眼替代;解题各步骤、要点的分数应明确;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参考答案应该打印,个别需用图形或特殊符号表示且打印困难的考核内容可另作处理。
学院于第12周前组织任课教师完成命题。试题命好后,做好试题的试做、审核、保密工作。
(四)考核组织
课程考核一般在第一、第二学年内分期进行。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末,考查可以在教学结束后即可进行。课程考核的时间、地点、考试方式应在第16周前确定并报学校备案。
学院按要求组织课程考核,做好考风考纪宣传,预防作弊。
学生因病或其它不可抗因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向培养学院申请缓考。学院汇总缓考情况报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 成绩管理
课程考核结束,学院组织教师按要求阅卷和评定成绩。考试课程成绩主要根据课程考核的结果进行评定,一般不参考平时成绩。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平时作业(包括习题、实验、课堂讨论等)和期末考查进行评定。课程的成绩评定均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
教学实践、调查实习、科研训练和社会实践的考核,应在工作结束后,由本人作出总结,有关负责人对研究生的工作作出评价,写出评语,评定成绩;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按《绵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执行。所有课程评定成绩后在“学校系统”中录入成绩。
所有课程考核试卷均由培养学院留存至毕业三年后销毁。
第五章 学籍异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异动手续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委托人凭书面委托书办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复学,降级,转专业,专业分流等学籍异动由学校发部门函文件。
(二)考试违纪、作弊,转学,自动退学、退学处理等学籍异动由学校发部门字号文件。
第二十条 休学和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及以上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
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
3.因学生创业需要;
4.女研究生在学期间生育者;
5.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学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距最长修学年限不足 2 个月时不能休学。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需凭入伍证等材料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生的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生须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参加消防救援队伍新生和在校学生,凭相关入职证明可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四)学生休学参加创新创业,学校保留其学籍。每次可持创业企划书等材料申请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 2年,期满可申请继续保留学籍,也可申请复学。累计休学创业时间最长为4年,不计入学生的学习年限。
(五)休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应当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3.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行为表现应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其间发生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等及其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六)学生休学期满,须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交所在学院审查、学校医院审核,确认其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后,办理复学手续。
2.退役的学生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明材料申请复学。
3.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后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学
(七)休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复学、降级
(一)录取新生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入学前办理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当年9月新生报到入学时同步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期满前一月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学生应在退役后两年内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的学生申请复学,若异动前专业已停招,学生本人可在符合转学及转专业的条件下申请转学或转专业;或单独编班在学院或学校范围内按异动前专业培养方案修齐所有课程及教学环节,审核合格方可毕业。
(五)学生可自愿申请降级,拟降级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或期末申请降级,期末申请降级的学生下一学期到新年级报到注册。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与转学
(一)转专业
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确须调整专业、原硕士导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时,须经转出专业学院同意转出,转入专业学院考核并同意转入,学校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完成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学生的培养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执行。
(二)转学
1.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并报告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3.备案材料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增加一份),交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备案。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研究生部门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二级学院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研究生部门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研究生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研究生招生部门章);
(7)相关证明材料:
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和学校研究生部门章);
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研究生部门章);
(8)拟转入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加盖院系章)。
(9)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10)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11)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12)还需提供转出学校专业导师同意转出的证明和转入学校专业导师同意接收的证明(加盖研究生部门章)。
第二十三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修读课程学分未达到总学分百分之七十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7.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退学的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三)自愿退学学生,填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按退学流程签字盖章后学校发文,学生根据文件办理离校手续,凭完成的离校手续以及退学文件到研究生管理部门领取学生个人档案。
(四)退学处理
1.以下情况按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对学生作退学处理
(1)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开学不按期返校也不办理请假手续者;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以及暂缓注册期满仍未注册的;
(4)达最长学习年限,取得的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的百分之七十者。
2.退学处理流程
(1)辅导员填写学生学籍处理表,以及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学院根据辅导员整理的材料,召开党政联系会按学籍管理规定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所有材料汇总后报学校。
(3)学校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发退学文件。
(4)学院将退学文件达送学生本人。
(5)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五)退学学生成绩单,由学校打印盖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袋和学校档案室。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注销学籍
学生死亡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居委会、学院核实证明等材料,学校发部门函文件注销学籍。
退学学生,凭学校发退学文件注销学籍。
第二十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
(一)在学制年限结束后,学生取得的学分未达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或学位论文不合格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已修学分不足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百分之七十,且未达退学条件者,按降级处理,编入相应的班级,归口所在班级管理;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按结业处理,学院审核后,单独编班,可不住校学习,学院加强管理。
(二)延长学习年限办理程序
1.学生填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2.学院审核后汇总,并登记需重修科目。
3.由学院在“学校系统”中对学生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及选课。
4.学生通过“安心付”APP缴纳重修费用。
(三)延长学习年限相关要求
1.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学校不再发放奖助学金,研究生指导教师应适当加大其助研津贴。
2.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加强对所指导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业指导,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帮助协调和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开展心理疏导和行为规范教育。
3.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按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手续,重修不合格课程,缴纳学分学费;按原所在年级指导性培养计划审核毕业资格。
4.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学院组织辅导员建立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档案,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关注他们的学业、生活及心理状态,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状况,加强学业帮扶,定期与学生及家长联系。
5.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是否在校住宿应均由本人书面申请(其家长确认),签订安全责任书,经所辅导员签字同意,学院审核,学校备案,如住宿,到财务处缴纳住宿费,最后到后勤保障服务处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登记后入住。
第六章 毕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分阶段在 2-5 年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毕业资格审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结束后,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修读课程学分达到总学分百分之七十的,按永久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如修读课程学分未达到总学分百分之七十的,作退学处理。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七章 授位管理
第一节 硕士学位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可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服务。
(二)课程学习要求
申请学位的研究生须在学位论文送审前达到以下课程学习要求:
1.总学分数达到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2.修完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别课程学分要求。
(三)学术要求(与授位条件核对一致)
申请人应在所研究领域以绵阳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科研论文1篇;
2参与导师专著(国家级出版社或者百佳出版社个人承担字数不少于1万字,其他级别出版社不少于3万字,须署名并出版);
3.授权1项专利(第一发明人);
4.授权1项软件著作(第一发明人);
5.荣获市厅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
6.荣获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果奖1项(不论排名);
7.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8.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获得地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第一作者);
9.参加由教育部、教指委、教育厅主办的学科竞赛,获二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挑战杯/互联网+团队前三名,其余竞赛排名第一)。
(四)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含产品研发类、工程设计类、应用研究类、调研报告类、环境影响评价类等)并通过论文答辩。
第三十条 学校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决议者;
(二)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三)在论文工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抄袭、剽窃、伪造、数据作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在学习年限内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在处分期内者;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申请授予学位。
(一)所受处分已经解除;
(二)论文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且毕业论文评阅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或者答辩成绩良好及以上。申请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及投票推荐,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投票通过的方可授予学位。
第二节 学位评定和授予
第三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学院汇总整理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对申请者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分委员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时,应通过会议进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起获得相应学位,硕士学位证书填发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为准。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发现此情况,停止学位申请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三十七条 延期授位
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调研报告等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细则做出延期授位。
(一)学位论文工作量达不到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工作量要求,或两位盲审专家都不同意答辩,或者经修改后二次送审尚有盲审专家不同意答辩。
(二)未能按期参与论文答辩。
第三节 学位撤销和复议
第三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可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予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学校授予学位的决定有不同意见 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异议。
学校在收到申诉或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诉人或异议人对复核决定仍有不同意见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在获得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该学位。
第八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证
(一)学生证,是取得绵阳师范学院正式学籍资格的学生的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因特殊情况遗失请按相关流程补办。
(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发放学生证,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车票优惠等手续,学院负责具体办理学生证。
(三)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领取学生证,包括新生学生证和补办学生证,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可免费办理一本学生证。
(四)学院于10月份办理新生学生证,填写学生证信息,粘贴学生照片(标准1寸证件照,背景不限),经审核后凭学院出具的介绍信以学院为单位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盖章,到学校党校办加盖钢印。第四周发放学生证,学生凭身份证领取学生证。学院为已注册学生的学生证加盖注册章。
(五)学生证补办
1.学生不慎遗失学生证,可申请补办。
2.学院自行确定时间统一进行学生证书补办。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
(一)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学习证明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制作和颁发。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三)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四)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修读课程学分达到总学分百分之七十的,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五)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六)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学位)证明书
(一)教育部文件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均不能补发,只能办理相应的证明书,其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经电子注册的证书可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申请“学历认证报告”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
(二)毕业(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流程
1.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学校官网下载并填写《绵阳师范学院毕业生办理××证明书申请表》
2.准备材料
(1)《绵阳师范学院毕业生办理××证明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张两寸免冠蓝底证件照和电子版照片(限16KB大小)。
(3)学校档案室复印学籍档案信息表。
3.本人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办理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如有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经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并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九章 证明及相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各类证明材料管理
(一)学生学籍和专业证明
按学校提供的模板制作后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加盖印章。
(二)毕业生学历证明
由学校按模板出具学历证明,学生登记,加盖学校印章。或在学信网出具学历证明。
(三)成绩证明
1.在校生成绩证明
在“学校系统”中按流程打印。
2.毕业生成绩证明
(1)在个人所在人事部门的个人档案中复印成绩单,加盖档案室章。
(2)在学校档案室复印成绩单,加盖学校档案室章。
第四十五条 学籍相关信息规范管理
(一)考生号编排规则
学生考生号在研究生报名时的考生编号中第5位后加“2”。
(二)学校专业代码编排规则
研究生培养的专业代码按国标代码执行。
(三)学校课程代码编排规则
研究生培养的课程代码为:学校代码5位+专业代码4位+班级号1位+顺序号。
(四)学号编排规则
学号为:入学年度最后两位+专业代码4位+班号2位+流水号2,班级内按姓氏排序进行编排
(五)班级代码编排规则
班级编码:入学年度后2位+专业代码4位+班号2位
班级班号:研+学院的首字+年份后两位+.+班序号;例如:研资20.1
(六)学历证书编排规则
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编号均以国家教育部要求编号为准(学校代码5位+办学类型1位+毕业年度4位+培养层次2位+流水号6位);学位证书编号均以国家教育部要求编号为准(学校代码5位+学位授予级别1位+毕业年度4位+流水号6位);肄业证书编号同毕业证书编号,但倒数第四位设为9。
毕业和学位证明书编号:学校代码5位+发证年度4位+流水号4位
第十章 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学院和学校应重视学生学籍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强化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和学校的采集、录入及管理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学籍数据注册、标注、修改等应专人操作,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
第四十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会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材料进行注册的;
(二)以虚假信息、材料办理学生信息变更的;
(三)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四)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五)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要求报送办理各种学籍手续的统计情况和材料,并对学生办理手续的依据进行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要求办理学生的各种学籍手续,严格审核,一定按照纪律要求操作,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问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绵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绵师院学研字〔2019〕20号)、《绵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修订)》(绵师院学研字〔2019〕21号)、《绵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细则(试行)》(绵师院发〔2013〕28号)和《绵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废止。本细则若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