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四川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收的研究生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为全日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管理部门副校长为副组长的绵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校长办公室、校纪委、宣传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后勤保障服务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等部门及相关培养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四川省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工作办法,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和推进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项等,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全部过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培养学院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小组,负责对应硕士研究生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每年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成立组织机构(招生录取工作结束自动撤销),制定学校招生录取方案。
第三章 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专业编制专业目录,核定初试考试科目,确定复试(笔试和面试)科目、加试科目,并编制相应考试大纲,报学校集中审核后予以上报或公布。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导师及教学资源情况向学校申报当年的专业录取计划(包括普通计划、专项计划和接收推免计划等,下同)。
第十条 学校汇总培养学院计划,根据培养学院的培养情况、就业情况等各项考核指标编制学校的预招生计划和分专业计划,编制好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的招生计划按要求报上级部门审定。经上级部门审批的招生计划按要求划拨和公布。
第四章 招生宣传及招生章程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协助计划财务处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相关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学院和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宣传版的招生章程,报请学校审定后进行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学院和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完善专业和学校的招生章程,及时报请学校审定、发文及公布。
第五章 试题命制
第十四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试题命制包括研究生招生初试的自命题、复试题(笔试、面试和加试)等试题的命制工作。
第十五条 命题原则
(一)命题采取“集中命题,封闭管理”的方式,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保密制度,命题教师是责任人,命题教师、命题工作人员及命题主管领导等均须签订保密责任书确保命题工作的安全。
(二)试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六条 命题教师要求
(一)政治过硬、身心健康、品行优良、业务熟悉、责任心强。
(二)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
(三)有亲属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教师不得参加命题工作。
(四)命题教师数至少2人,并成立命题组,确定命题组长。
第十七条 命题要求
(一)命题组长要对试题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命题完成后必须进行检查、试做、审核,打印。
(二)命题应题意清晰,措词准确。因考试时不允许考生携带参考书,故试题中应提供答题时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等资料。
(三)命题组依据命题要求和考试大纲进行命题。命制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无重复题目的A、B两套试题,试卷和答案分开。试题不能出现让学生填写个人信息的题型,所有试题三年内不得雷同,试卷试题分值雷同率不得超过20%。
(四)试题满分为150分。每道题的分值须在试卷上标明;答题时间180分钟。
(五)须使用非联网的专用计算机进行命题。命题完成后,命题组须将A试题、B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分别密封,试题副本、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密封保存。
(六)命题教师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试题命制好后存入学校保密室,并按要求进行制卷。
第六章 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 学校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简称“推免生”),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获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注册、网上缴费、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 “推免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申请人所在高校必须具有教育部当年批准的推荐免试资格,申请人系获得该校“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独立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四)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和综合成绩均名列本专业前茅。
(五)申请免试攻读硕士的专业,原则上只限于申请人本科所学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要求
(一)拟录取“推免生”不得再参加统考,否则取消“推免生”资格。
(二)体检形式及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三)经复试和体检合格拟同意接收的“推免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已获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能如期毕业和取得学位者,取消推免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报请学校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推免生”复试同后面的复试要求,并在“推免生”办法中体现。
第二十四条 经复试和体检合格拟同意接收的“推免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报名
第二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专业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符合相应的学业水平。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一)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学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二)考生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三)考生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确认。
第八章 初试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初试的自命题考试阶段学校和培养单位均做好自命题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初试结束后,学校和培养单位收取自命题,存入学校保密室。收齐所有自命题后在保密室进行拆封并密封装订成册。按要求组织自命题的阅卷、统分和复核工作,并及时上报和公布成绩。
第二十九条 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按教育部、四川省和学校要求程序申请成绩复查。查分工作完成后,如考生成绩确有差错,学校研招办将电话告知考生本人并进行更正;如考生成绩无误,学校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自命题科目答卷由学校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九章 复试
第三十一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复试工作方案、录取办法和培养单位实施细则,提前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在复试录取办法中必须体现以下内容:
(一)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学术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
(二)公布复试差额比例。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三)公布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考生的加试科目。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四)公布体检安排。考生体检工作由学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英语等考核内容。复试方式包含笔试和面试。笔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包含综合能力测试和了解思想政治情况(80分)、英语能力测试(20分),面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
第三十四条 成绩计算(具体比例在复试办法中体现)
(一)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比例+面试成绩×比例。
(二)总成绩
总成绩=初试成绩÷5×比例+复试成绩×比例。
第三十五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学校接收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考生可按学校复试办法中的破格复试要求申请办理破格复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复试期间坚持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确保公平公正。在复试(含调剂,下同)时,学校公示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复试成绩。
第三十七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第十章 调剂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将开展调剂工作。学校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均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以及学校实际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培养单位制定调剂细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学校网站公布。
第十一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复试的面试过程中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二章 录取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四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三章 归档及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和培养学院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各环节工作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划拨培养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经费可支付因招生工作产生的校内外人员经费。
第十四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八条 学校和培养学院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各环节工作均在集体领导下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集体决策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严明工作纪律,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证选拔质量。学生报到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在招生录取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查实,都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